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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东莞厂房出租的常识介绍
有关
东莞厂房出租
的常识介绍
一.确立出租方、和承租方的主体资格。出租人理应是对厂房拥有产权或是法律上认同的房屋合法代管人或权利人。有特殊的一些厂房的产权属于上级公司或集团公司,公司只享有应用的一个权限,所以公司在东莞厂房出租时一定征求上级公司或集团公司的书面同意。
承租人假如是公司的话,出租人一定要查验承租人的企业营业执照、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证书、生产经营范围等。承租人假如是个人,出租人理应查验承租人的身份证,并对其资金、信用等情况进行了解。
二.双方理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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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条款应包括:双方的名称、住所;厂房坐落、面积、附属设施;厂房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式等。
三.租赁合同履行中的常见问题:东莞厂房出租从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理应符合原规划设计的应用性质、安全生产条件和防火等级,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租赁双方均不得私改租赁厂房的生产应用性质。承租方理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业生产经营活动,其企业营业执照按规定进行年检后,将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送交出租方办理备案。
另外,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转租厂房的,假如原租赁合同中约定可以转租的,那么依据约定处理。假如对转租没有约定的,承租人转租厂房理应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要不然出租人有理由解除租赁合同。在转租过程中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也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确立生产、消防等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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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7-13 18:2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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